
近日,“重庆10人聚餐9人开溜华盛配资,剩下1人不愿买单”的事件引发热议,相关话题登上热搜第一。

据重庆电视台报道,近日,有10人相约到重庆九龙坡区一家餐馆聚餐,一共消费1262元,但散席后现场仅剩张先生一人。
餐馆要求张先生结账时,张先生却称此次聚餐为朋友组局,应由对方付款,自己无力承担。

10人在店中聚餐时的监控画面截图
无奈之下华盛配资,餐馆老板陈先生报警求助。民警联系组局者后,组局者称其没钱需要筹钱,随后其电话关机“玩起了消失”。经过民警调解,张先生现场写下了承诺书,答应第二天18点前支付用餐费用,并押下了身份证。

12月14日,记者从该餐馆负责人陈先生处获悉,经过民警调解,食客张先生已于13日晚将所欠餐费支付,事情已解决。
民警现场调解
张先生等人的消费明细
餐费究竟该谁来负责?律师解读
北京市兰台(上海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律师表示,餐馆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。10人共同消费构成民法典规定的“多数人之债”,餐馆作为债权人,可要求任一共同债务人支付全部费用,该内部分担约定不能对抗餐馆的收款权利。而张先生签署承诺书明确愿意承担付款义务,进一步确认了其付款责任,餐馆据此可单独向其主张全额餐费。
无论认定为哪种法律关系,承诺书均是张先生真实意思表示,具有法律效力。其无故反悔构成违约,餐馆可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并主张损失。张先生支付后,可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,向其他9人追偿各自应分摊的费用。
律师强调,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10人共同聚餐与餐馆构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,属共同债务人,对1262元餐费承担连带责任。无明确约定或明显过错时,因无法确定各自责任大小,应按公平原则平均分摊,每人承担126.2元。
若有人能举证自身消费与他人存在明显差异,可主张调整分摊金额;若有证据证明某人明确作出“请客”意思表示,则由该人承担全部餐费,其他人无需分摊。但若无此类明确意思表示,不能随意推定某人为宴请方,仍需按共同消费的公平原则确定分摊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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